国务院关于调整职工工伤、职业病待遇的通知(国务院103号令)于2007年发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工伤、职业病伤残津贴标准调整,按月逐级列入下一个月工资;丧葬费最高1.5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死亡补助费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因工致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由45万元提高到60万元。
同时还规定,工伤、职业病职工在工作期间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单位应作相应的协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