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
(1)在经济活动启动期,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的股东及其家庭联系人,补缴从开业之日起至营业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2)在单位开业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股东和其家庭联系人,补缴从社会保险缴费日起至报到核实日止的社会保险费。
正式参加劳动关系的职工:
(1)就业之日起补缴从就业合同签订时间止至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2)就业之日起,补缴从就业合同签订时间止至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月份,从就业登记之日至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月份期间因个人未在就业单位履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的缴费欠费,补缴就业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未满一年的以实际参加社会保险月数计算。
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的正式职工:
(1)从合同签订时间起至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当月止的社会保险费,补缴该期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2)就业登记之日至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月份期间,因个体工商户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补缴该期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未满一年的以实际参加社会保险月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