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斑鸠在山东被列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属于国家“三有名录”中野生动物管理范围^[1]^。具体来说,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山斑鸠属于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对其实行严格保护,禁止各种野生动物的狩猎、捕杀、收购、运输、售卖等活动,违者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