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较大数额罚款;
-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万元以上。
- 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要求的限期。
-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听证员协助听证。
- 听证主持人应当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记录员。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和有关准备工作。
- 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 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 前款规定,适用于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 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 拟受行政处罚并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