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建立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实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累计最高限额为2500元,实际报销金额为(2500-200)*报销比例计算),在职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5%;退休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70%、65%、60%。
02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6%,相当于只交单位缴费部分,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之前不划个人账户。
3.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人每月90元。
03统筹区域外门诊就医结算办法
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如未实现普通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于每年12月底前持门诊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在当年度申请报销的,最迟在次年3月31日前申请审核报销,且不计入次年补助标准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