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的最新规定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是关于工伤护理费的最新规定:
1. 工伤护理费的支付对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工伤护理费的标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工伤护理费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北京市规定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938.9元的,调整到1938.9元。
3.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伤残等级越高,享受的伤残待遇越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 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来源: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可以从所在单位支付,也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支付方式根据当地政策和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确定。
5.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河北省规定完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工伤护理费的规定以当地政策为准。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护理费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