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8。《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