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因地区而异,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另外,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