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2.
退耕还林补贴标准如下:种苗费补助。按退耕还林每亩300元、退耕还草每亩120元的标准,用于造林(种草)和补植的种苗费开支。实行县内包干使用,节余部分必须用于造林(种草)补助和封育管护。
3.
国家退林还耕补偿标准如下:根据相关规定,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