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向所在辖区乡镇街区安监办提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安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安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3.
符合条件的,安监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乡镇街区安监办统一或申请人自行报行政审批大厅;
4.
市安监局驻行政审批中心人员对上报办证申请材料统一整理,移交三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