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对于速冻生制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的处罚情况如下:
处罚结果:
罚款金额:1000元
处罚机关: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
违法所得:
涉案货值:1920元
违法所得:1920元2
法律依据: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具体到本案例,当事人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2。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