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陈列检查记录的填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使用黑色水性笔填写。
不得涂改、粘贴,不得留有空行。
逐行填写,不得打省略号。
如果记录有误,应使用直尺划一横线(红色),并在旁边注明更正日期和更正人姓名,另取一行重新填写正确的内容。
每项记录都要加上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封面,用塑料杆夹固定放入资料盒中备查。
记录封面应填写记录名称及起始日期。
在填写时,应标明以下内容:
门店名称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设备编号
年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