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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内社保转移合并的最新规定
时间:2025-04-13 15:41:46
答案

一、辽宁社保转移条件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辽宁社保转移材料流程

1、转移人提出申请后,经原单位批准并持异地用工合同书(转移人的)到其单位所属的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开出一式五联转移单、个人账户明细及个人账户记录表;

3、首先转出单位在一式五联转移单上签章同意,其次转出地(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在一式五联转移单上签章同意;

4、转移人将一式五联的转移单及个人账户记录表,自行携带前往转入地(单位和社保机构)进行商调盖章;

5、转入单位同意接收并在一式五联的转移单签章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接收后,在一式五联转移单上签章,以表同意接收;

6、由转移人携带盖完章的一式五联的转移单及个人账户记录表返回转出地(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经办机构业务部门;

7、根据(辽劳社函[2003]55号)规定,市中心每月定期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交换票据。

8、转移人约在30日后,询问接收地社保机构转移是否交接成功(查询是否有转移人信息)。如交接成功,请及时与对方社保机构联系并办理其它事宜;交接不成功则需回原转出地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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