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仲裁是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将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劳动者组织起来,就特定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以下是集体仲裁的详细流程:
争议发生后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并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后 5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部分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调解书,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同样,对于仲裁裁决书,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外,也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仲裁可以帮助劳动者快速解决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