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申报检疫。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申报;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申报后,派2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到现场实施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加施检疫标志。
(四)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检疫证存根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