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申请人根据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
(二)准予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在业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迁入证明》,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出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迁出登记工作。
(三)迁出登记。迁出地公安机关在收到准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户口迁移证》,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入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迁入手续。
(四)办理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信息后通过备案系统进行核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持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