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公务员积极履职尽责,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升,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鼓励创新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奖惩与激励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主要评价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工作能力、遵守纪律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考核指标体系应当根据不同职位、不同岗位的特点进行设置。
第六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注重工作实绩,将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效果作为考核的重点。同时,应当注重工作能力,将公务员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纳入考核范围。
第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注重民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考核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考核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公示,接受群众评议。
第八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档案,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公务员晋升、奖励、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应当根据平时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年终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公务员晋升、奖励、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于在平时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晋升、选拔的优先考虑对象。对于在平时考核中表现不佳的公务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完善考核制度,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应当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发挥考核在激励公务员积极履职尽责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